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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食品法典《蜂蜜》标准(CAC 2019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2-03-01

陈黎红  方兵兵│译


1范围

1.1 本标准的第一部分适用于蜜蜂采集酿造的蜂蜜,包括所有加工且最终供直接食用的各类的蜂蜜。本标准的第二部分适用于工业用蜂蜜或作为其他食品配料的蜂蜜。

1.2 本标准的第二部分也适用于集装箱装运的散装蜂蜜,可重新包装为零售包装的蜂蜜。

第一部分

2描述

2.1 定义:蜂蜜是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或活体植物的分泌物或吸吮活体植物上昆虫的排泄物等,带回巢房中,加入自身分泌的特殊物质进行转化、沉积、脱水、贮存于蜂巢中至成熟的天然甜物质。

2.1.1 花蜜:来源于植物花蜜的蜂蜜。

2.1.2 甘露蜜:主要来源于蜜蜂吸吮活体植物上昆虫排泄物或活体植物的分泌物的蜂蜜。

2.2 说明:蜂蜜的基本组成是以葡萄糖、果糖为主的各种糖类,同时还含有机酸、酶类和蜜蜂采集蜂蜜时带回的一些固体颗粒等其他物质。蜂蜜的颜色从近乎无色至深棕色,不尽相同;其性状可以是液体、粘稠、部分结晶或完全结晶;气味和香味多种多样,源自于不同的蜜源植物花香。

3基本成分和质量指标

3.1 出售的蜂蜜不得添加任何食品配料成分,也不得添加蜂蜜以外的其他任何添加物;蜂蜜不得含有任何异物以及令人讨厌的香味气味;加工、贮藏时不得受其他外来物质污染。蜂蜜不得有发酵或发泡现象。蜂蜜中的花粉或特有成分不得被去除,除非在去除其他外来无机或有机物质时不可避免的损失。

3.2 蜂蜜不得过渡加热或加工致使其基本成分发生改变或质量受到破坏。

3.3 不得使用化学或生化处理方法来改变蜂蜜的结晶。

3.4 水分含量1

(a)以下未列出的蜂蜜不超过20%

(b)石南属蜂蜜不超过23%

3.5 糖含量

3.5.1 果糖和葡萄糖含量(总量)

(a)以下未列出的蜂蜜不低于60g/100g

(b)甘露蜜、甘露蜜

与花蜜的混合蜜不低于45g/100g

3.5.2 蔗糖含量

(a)以下未列出的蜂蜜不超过5g/100g

(b)紫花苜蓿蜜、柑橘蜜、刺

槐蜜、法国忍冬蜜、拔克

西木蜜、红树胶蜜、革树

蜜、蜜藏花属(Eucryphia

milligani)不超过10g/100g

(c)薰衣草蜜和琉璃苣蜜 不超过15g/100g

3.6 非水溶性固型物含量

(a)非压榨蜂蜜不超过0.1g/100g

(b)压榨蜂蜜不超过0.5g/100g

4 食品添加剂

不允许添加使用任何添加剂。

5 污染物

5.1 重金属2

蜂蜜不得含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重金属。本标准所涉及的产品应符合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重金属最大限量规定。

5.2 农药和兽药的残留

本标准所涉及的产品应符合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中有关农药和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

6 卫生

6.1 本标准所涉及的产品的制备和处理应遵照《食品卫生通用准则》(CXC 1-1969)的有关条款及食品法典委员会推荐的法典文本中的其他相关规范执行,如卫生规范、行为守则等。

6.2 本标准所涉及的产品应符合《食品微生物标准的制定和应用原则》(CAC/GL 21-1997)中的微生物指标要求。

7 标签

除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Codex Stan1985)中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款:

7.1 食品名称

7.1.1 符合本标准第一部分的产品应认定为“蜂蜜”。

7.1.2 符合2.1.1条款的产品,食品名称应补充说明为“花蜜”。

7.1.3 符合2.1.2条款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标注“甘露蜜”。

7.1.4 属2.1.1和2.1.2条款的混合产品,其名称应补充说明为“花蜜和甘露蜜的混合。

7.1.5 如果蜂蜜来自唯一的地区,则可冠名该地理或地表区域的名称。

7.1.6 如果蜂蜜完全或主要来源于某一种花或蜜源植物,并具有该蜜源所特有的感官、物理化学和微观特性,则可根据花源或蜜源植物名称命名。

7.1.7 对于完全或主要来源于某一种花或植物的蜂蜜(7.1.6中所述),应在“蜂蜜”名称上注明蜜源植物名或植物学名。

7.1.8 对于标明了蜂蜜的产地、蜜源植物或花的名称,同时应标注该蜂蜜的生产国。

7.1.9 除非与7.1.10说明的要求一致,否则不应按7.1.10作附加说明,但7.1.11(b)和(c)形式的蜂蜜必须加以说明。

7.1.10 蜂蜜可根据提取方法命名:

(a)离心蜜:采用离心方法从无卵的蜂巢中提取的蜂蜜。

(b)压榨蜜:采用压榨方法从蜂巢中提取的蜂蜜。

(c)引流蜜:采用引流方法从无卵的蜂巢中提取的蜂蜜。

7.1.11 蜂蜜可界定为以下类型:

(a)蜂蜜:液态、结晶,或这两种状态蜂蜜的混合。

(b)巢蜜:贮存于新建的无卵蜂巢中的蜂蜜,连同整个封盖蜂巢或部分封盖蜂巢一起销售的蜂蜜。

(c)块蜜或切块销售巢蜜:含1块巢蜜或多块巢蜜。

7.1.12 经过过滤而且滤去了大部分花粉的蜂蜜,应标注为“过滤蜂蜜”。

7.2 非零售包装标签

7.2.1 除了产品的名称、批号、生产商的名称和地址应出现在包装上外,还应在产品包装或附加材料中标注有关《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本标准第6.1条款中规定的内容。

8 取样和分析方法

测定产品成分和质量指标的抽样和分析方法如下:

8.1 样品的制备

要求按照AOAC920.180制备样品。

8.2 水分含量的测定3

采用AOAC969.38B/协会公共分析方法(1992)28(4)183-187/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官方验证方法检测蜂蜜中的水分含量。

8.3 糖含量的测定4

8.3.1 果糖和葡萄糖(总量)

8.3.2 蔗糖含量

8.4 非水溶性固体含量的测定

采用AOAC协会公共分析方法(1992)28(4)189-193 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官方方法检测蜂蜜中的非水溶性固体含量。

8.5 电导率的测定4

采用欧洲蜂蜜委员会的统一方法测定蜂蜜电导率。

8.6 蜂蜜中添加糖的测定(真实性)5

采用AOAC977.20测定糖的外形结构。

采用AOAC991.41 SCIRA检测内在指标,内标法(稳定碳同位素比率分析)。

附件:

附录作为商业自愿采用,非政府强制。

1 附加成分及质量指标

蜂蜜蜂应符合以下质量指标:

1.1 游离酸度

蜂蜜的游离酸度不得超过50毫克当量/1000克。

1.2 淀粉酶活性

加工和/或混合后的蜂蜜,淀粉酶活性通常不小于8个单位;天然酶值含量低的蜂蜜也不应小于3单位。

1.3 羟甲基糠醛

加工或混合后的蜂蜜,羟甲基糠醛含量不得超过40mg/kg;对于那些声明来自热带国家或地区的蜂蜜以及混合了这些国家或地区蜂蜜的产品,其羟甲基糠醛含量也不得超过80mg/kg。

1.4 电导率

(a)未在下列(b)或(c)中列出的蜂蜜及其混合物不超过0.8ms/cm

(b)甘露蜜和栗子蜜以及(c)以外的混合蜜不低于0.8ms/cm

(c)例外:草莓、石南、桉树、酸橙、椴树、胶藤和茶树。

2 抽样和分析方法

附录1中测定附加成分和质量指标的抽样和分析方法如下:

2.1 样品的制备

本标准的样品制备已在7.1中详述。测定淀粉酶活性(2.2.2)和羟甲基糠醛(2.2.3)的样品制备不可加热。

2.2 分析方法

2.2.1 酸度的测定

采用按AOAC协会公共分析方法(1992)28(4)171-175 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官方方法测定蜂蜜中的酸度。

2.2.2淀粉酶活性的测定

采用AOAC 958.09方法测定。

2.2.3羟甲基糠醛含量的测定

采用AOAC 980.23方法检测。

第二部分(略)

编辑:方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