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参与研究所民主管理的权利,实现研究所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加快推进现代农业科研院所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院属各研究所(含后勤服务中心、研究生院、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以下简称研究所)应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以下简称职代会)。
第三条 职代会制度是研究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现所务公开、依靠职工民主办所的重要途径。研究所应充分发挥职代会在审议重大决策、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条 职代会在研究所党委(以下简称所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五条 职代会的职责
(一)听取研究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审议所长任期目标和研究所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等。
(二)审议通过涉及研究所职工权益的重大事项。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研究所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
第六条 职代会的任务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院所发展思路与建设目标,积极推进现代研究所建设。
(二)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职工崇尚科学、爱岗敬业、心系“三农”。
(三)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职工进行理想、法纪和职业道德教育。
(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职工,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意见、建议和要求,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实职工代表的提案。
(五)加强职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七条 职代会每届五年,原则上与研究所工会委员会任期同步。
第八条 职代会代表人数一般为在职职工人数的10%至30%,最低不少于30人。在职职工100人以下的研究所,可直接召开职工大会。
第九条 职代会在会议期间设立大会主席团。主席团一般由5-15人组成,其中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
第十条 主席团成员由研究所工会委员会提名,并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科研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经所党委研究同意,在职代会预备会议上讨论通过,由职代会第一次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职代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代表提案、制度建设、职工权益保障等若干工作委员会,完成职代会或主席团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召开职代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各工作委员会专项议题的初步审议意见,审议通过大会议题和大会议程。
(三)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解决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
(四)主持大会表决和选举工作。
(五)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第十三条 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不能按期召开大会时,须经所党委批准,报上级工会备案。根据工作需要或遇有重大问题,经所领导提议,所党委研究同意,可临时召开职代会。
第十四条 职代会开会前,研究所工会委员会应根据研究所的中心工作和职工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提出大会议题,经所党委研究同意,提交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职代会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到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章 职代会与工会
第十六条 研究所工会委员会作为职代会的办事机构,承担职代会闭会期间的下列工作:
(一)积极向职工宣传民主管理的有关知识,宣传职代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提高职工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意识。
(二)在所党委的领导下,负责职代会的筹备工作,组织职工民主选举职工代表。
(三)负责对职工代表候选人的资格审查,起草职代会的议程和议题。负责征集职工代表提案。
(四)负责提出职代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及各工作委员会的组建方案。主持召开职代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五)职代会闭会期间,对于职工代表提出的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所工会委员会负责征求相关工作委员会及职工代表的意见,报所领导研究解决。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职工代表
第十七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在职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
(二)关心研究所改革发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联系职工群众,为职工办实事。
(三)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和议事能力。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以处、室为选举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职工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科研人员一般应占职工代表总数的60%以上。职工代表实行届内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调离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原选举单位另行推荐。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有表决权和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向职代会提交提案。
(三)监督检查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
(四)参加职代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二)维护研究所的整体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了解并如实反映职工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三)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努力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按照规定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院属各研究所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院党组授权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自本条例颁布之日起,原《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96)农科院(办)字第570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