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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所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6-05-27     作者: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农业科学院党的建设,充分发挥研究所党委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所长负责制的研究所(包括后勤服务中心、研究生院,下同),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围绕院所中心任务,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三条  党委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员100人以上的单位,设立党委。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委。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凡设立党委的研究所,应设立纪委,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纪检干部。纪委书记一般应当由党委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
    第六条  根据党章规定,党委和纪委要按时换届。党员人数200人(含200人)以下的单位,一般设5—7名党委委员、3—5名纪委委员;党员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单位,一般设7—9名党委委员、5—7名纪委委员。每届任期4—5年,原则上与行政领导班子同步。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党委、纪委领导班子人员有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充实。
    第七条  党委书记和所长由同一人担任的,一般应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党委书记和所长分开任职的,党委书记一般应兼任行政副职,党员行政主要领导人一般应进入党委领导班子。院直属各单位党委、纪委换届和班子成员调整按规定程序办理,京外各研究所党委、纪委换届选举、人选的请示和选举结果抄送院直属机关党委备案。
    第八条  党委书记、副书记的选任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章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  凡设立党委的研究所,一般应设置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也可以与其他处室合署办公,加挂党委办公室牌子,并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每年的党建工作经费要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以保障工作需要。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十条  党委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在研究所的贯彻执行。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委必须参与决策。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委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委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组织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委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各单位要将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和程序具体化、制度化。采取党政联席会议等方式对本单位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联席会议运行机制。
    (四)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的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履行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如对干部任免等重大决策问题有不同意见,应及时提出,充分协商,必要时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和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六)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院所建设。
    (八)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统战政策,做好党外人士的联系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党外人士建言献策、民主监督作用。
    第十一条  纪委在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二条  按照建立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党员每年参加各种形式的教育和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拓宽党员受教育的渠道,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第十三条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联系实际,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院所和谐、服务三农事业、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第十四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五条  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高度重视将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 。

第五章  党内民主与监督

    第十七条  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十八条  落实党员对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和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党委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第六章  党务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  专职党务干部的配备,一般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  对党务干部特别是新任党支部书记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二条  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党务干部交流任职。
    第二十三条  关心和爱护党务干部,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第七章  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十四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
    第二十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院属各研究所党委。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院党组授权直属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生效后,原《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所委员会工作条例》(1995农科院办字第109号)即行废止。